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