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前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已和当事人签订了与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有关的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