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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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需给予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被征用或者被收回土地的决定送达之日...
第十一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被征用或者被收回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筑;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
第十二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单位的人员,可以根据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工作的需要,进入被...
第十三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三条 被征用或者被收回土地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补偿安置费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代管。
第十四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四条 征用土地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要,按照土地开发供应计划的安排,实...
第十五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单位、组织、团体或者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征用集体...
第六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建设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征用土地方案; (二)按照审批...
第七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应当在决定批准之日起五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
第十七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七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支付征用土地补偿费。有关部门应当凭征用土地决定核减农业税。
第八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自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决定作出之日起,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止,公安机关应当暂停...
第十八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八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费,其计算方法及标准由市人民政...
第九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在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的书面决定送达后,不得就被征用或者被收回的土地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
第十九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单位应当在深圳市金融机构设专户存储征用土地补偿费。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征用土地...
第二十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二十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由被征用土地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使用,用于发展生产。其中安置补助费可以划给自谋职业者作为...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二十一条 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对被征用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协商解...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进行指导...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一...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在年期届满前可以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 (一)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收回行政划拨的土地。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收回土地的决定生效后,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实际占用该宗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并可...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将被没收的土地交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二十八条 收回土地的时间: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回土地的时间为土地使用权年...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协商订立。 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收回土地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 收回已建住宅的行政划拨的土地,可以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由主管...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作价补偿方式补偿: (一)当事人同意以现金补偿; (二)土地...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采取作价补偿方式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的,应当对剩余年期部分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给...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四条 应当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而暂时无法补偿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对受影响的土地使用者妥...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按照安置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土地使用者应当退出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回土地而产生的搬迁费用,由主管部门或者派...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七条 收回有产权纠纷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先行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 被收回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设有抵押权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回土地的同时通知抵...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九条 因土地被收回造成停产、停业而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补偿。但是...
第四十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四十条 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将补偿安置费付给被撤销的用...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收回临时用地 第四十一条 因收回土地而补偿房屋,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交接手续的,该房屋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代管。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收回临时用地 第四十二条 经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批准临时租用的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将临...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届满前,因实施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提前收回...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或者越权审批征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当依法...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签订有关征用土地协议的,其征用土地协...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停止非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受委托办理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具体事宜的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占用、克扣、截留、挪用、私分有关安置补偿费用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退赔;并由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威胁、恐吓、辱骂、殴打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阻挠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的,...
第五十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授权的人员在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征用土地、收回土地的安置补偿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征用土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前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已和当事人签订了与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有关的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拆迁华侨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