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单位的人员,可以根据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工作的需要,进入被征用或者被收回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现场进行勘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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