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三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三条 被征用或者被收回土地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补偿安置费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代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