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四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四条 征用土地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要,按照土地开发供应计划的安排,实行有计划征用。征用的土地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进行开发和使用,不得撂荒闲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