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