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六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建设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征用土地方案; (二)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并作出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的决定; (三)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送达征用土地决定书; (四)被征用土地的当事人进行补偿登记; (五)与当事人协商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签订协议; (六)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七)执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决定。 本条前款所称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面积、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数额以及征用土地工作的进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