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七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七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支付征用土地补偿费。有关部门应当凭征用土地决定核减农业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