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八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八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费,其计算方法及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综合土地类别、使用现状、产值等因素确定。 征用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及标准应当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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