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九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单位应当在深圳市金融机构设专户存储征用土地补偿费。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或者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将征用土地补偿费汇入被征用土地单位开设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专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