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二十一条 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对被征用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协商解决。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属于第三人的,被征用土地单位应当将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给予第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