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会同区有关部门,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监督。区有关部门对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和收益的分配以及劳动就业与安排进行指导和监督。 被征用土地单位应当将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收支状况向本单位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