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自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决定作出之日起,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止,公安机关应当暂停办理该土地范围内居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因出生、军人复员退伍、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将本条前款规定的日期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