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应当在决定批准之日起五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后,即视为送达。 书面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原因、依据和补偿、安置问题协商的联系方法以及对当事人的要求等事项。 被征用或者被收回土地的当事人应当在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办理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的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