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五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征用土地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单位、组织、团体或者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