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被征用或者被收回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筑;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三)无偿收回土地;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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