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作价补偿方式补偿: (一)当事人同意以现金补偿; (二)土地上没有建筑物; (三)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回年期未满的土地; (四)收回行政划拨的、用地单位有实际投资的非住宅用地的土地; (五)超过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补偿安置协商期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决定以现金补偿;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