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 收回已建住宅的行政划拨的土地,可以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补偿同样用途、价值相当的房地产。调换的房地产价值有差异的,应当按照收回土地使用权时的地价标准就地价进行差价结算,按照建筑成本价格对建筑物面积、结构、质量进行差价结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