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收回土地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