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四条 应当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而暂时无法补偿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对受影响的土地使用者妥善合理地安置临时居所,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土地使用者自行安排临时居所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