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按照安置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土地使用者应当退出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而安置的临时居所。 由于非当事人的原因,超过过渡期限而无法实现产权调换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加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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