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七条 收回有产权纠纷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先行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对被收回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