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回土地而产生的搬迁费用,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按照合理的原则付给土地使用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