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 被收回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设有抵押权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回土地的同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者直接由抵押人清偿债务。 采取作价补偿的,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后,方可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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