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四十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 第四十条 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将补偿安置费付给被撤销的用地单位的清算组织或者产权单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