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收回临时用地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收回临时用地 第四十一条 因收回土地而补偿房屋,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交接手续的,该房屋由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代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