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收回临时用地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收回临时用地 第四十二条 经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批准临时租用的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将临时用地无偿收回: (一)临时用地合同规定的租用期限届满的; (二)当事人违反临时用地合同,应当收回临时用地的。 拒不交还临时用地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收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