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或者越权审批征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由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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