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停止非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三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