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受委托办理征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具体事宜的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停止非法行为,追缴其违法款项,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授权权限办理补偿安置事宜的; (二)擅自提高补偿安置标准的; (三)就垫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与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结算时弄虚作假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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