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威胁、恐吓、辱骂、殴打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阻挠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