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授权的人员在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市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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