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占用、克扣、截留、挪用、私分有关安置补偿费用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退赔;并由其所在单位对有关当事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对有关当事人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