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届满前,因实施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提前收回临时用地。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收回临时用地的,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时间给予当事人适当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