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收回土地的决定生效后,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实际占用该宗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