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将被没收的土地交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