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可以收回行政划拨的土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