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在七时至十八时时间段内,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 (一)法定节假日; (二)市教育部门作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留校或者入校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