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的上下学交接制度。 学生监护人应当做好学生上下学的交接。 学校应当安排人员看管晚离学校的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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