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需要提前离校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监护人同意,并有班主任或者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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