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需要提前离校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监护人同意,并有班主任或者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