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学校同意,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和运动区。 经允许进入学校区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