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的,学校应当按照监护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及时履行监护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