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的,学校应当按照监护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及时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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