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门卫制度。非本校教职员工、学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区域。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带进学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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