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门卫制度。非本校教职员工、学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区域。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带进学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