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组织体育教学、竞赛,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游泳、跳水、器械项目的教学、竞赛,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具有专业救护能力的人员现场看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