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学生体检。 寄宿制学校应当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规模设立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制做记录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的,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