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当与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就安全保障作出书面约定。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约定,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保障。 学校应当查验受委托单位或者共同组织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人员安排及交通工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