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当,给被检查单位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