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政府、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领导责任的,建议由其任免单位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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