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管辖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情节和事故等级,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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